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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录取
发布处室[.]  发布时间[2006-05-28 11: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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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是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昔,顺应了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高校招生省时、省力、省经费,也有利于高校招生更好地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鉴于网上录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试行办法。
    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录取,继续执行并完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工作体制。其主要内容是: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提出调阅考生档案材料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实行监督。其中,考生档案材料及其电子化的部分(以下称电子档案),由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向高校提供。
    教育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统一研制和维护网上录取系统,统一颁布信息标准;各省、自治互、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本省(区、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和实施网上录取工作。
二、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机构,配备专门的录取工作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处理录取工作中发生的事宜。
    高等学校根据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人数及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确定本校在当地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20%。
    高等学校对各志愿的考生都要认真对待,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符合条件的高分考生而要求调阅非第一志愿的低分考生档案,不得柜收符合条件且服从调剂的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
    高等学校应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确定拟录取和拟退档的考生名单。拟退档的考生名单应按有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规定按时提交,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提交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有权回收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并从低分到高分代为退档。高等学校在录取期间需要调整招生计划时,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提交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应及时予以答复。
    高等学校在省(区、市)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上经调剂仍无符合条件:仍无符合条件生源的,可决定减少在该省(区、市)招生计划。
    高等学校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提交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经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
审核备案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
    为便于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寄发录取通知书,高等学校可以在录取考生名单形成后填
写录通知书并及时寄送有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也可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将录取通知书寄
送有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并委托其代为填写。
高等学校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本校录取工作正常开展。录取场所应相对封闭,非录
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录取场所。要配置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和通讯设备,防范计算机病毒和其
他干扰,保证录取期间信息畅通。
    高等学校在结束录取工作后,要妥存有关录取信息,不得擅自公开。如因此造成不良后
果,由高等学校负责。
    新生入校后,高等学校应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彻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
不论何时发现,均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三、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主要应为高等学校录取工作提供到2005年必要的服务,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高校录取工作实行监督。
    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应确保计算机网上录取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转,及时向有关高等学校通报录取工作进展情况,保证整个录取工作正常进行。
    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高等学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介绍考生的德智体情况,各分数段考生人数及考生志愿分布情况等。
    在录取前,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应将由国家下达并经 本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的年度招生计划提请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计划录取情况进行检查,复核高校是否全面 完成招生计划。
    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对高等学校调档分数,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等录取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确有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问题,提请高等学校复议,高等学校应予纠正;必要时,可由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纠正。
    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负责将录取通知书寄送考生本人,或代高等学校填写录取通知书并寄送考生本人。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应将录取考生名单(盖章)、新生档案材料以及代发录取通知书的存根等一并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在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应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高等学校在该省(区、市)录取考生的总人数及平均分等。
四、附则
    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有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缴纳相应的录取费用。
    由于网络的非正常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高等学校有责任与有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协调解决。
    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可依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仍无符合条件生源的,可决定减少在该省(区、市)招生计划。
    高等学校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提交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经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
    为便于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寄发录取通知书,高等学校可以在录取考生名单形成后填写录通知书并及时寄送有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也可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将录取通知书寄送有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并委托其代为填写。
    高等学校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本校录取工作正常开展。录取场所应相对封闭,非录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录取场所。要配置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和通讯设备,防范计算机病毒和其他干扰,保证录取期间信息畅通。
    高等学校在结束录取工作后,要妥存有关录取信息,不得擅自公开。如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高等学校负责。
    新生入校后,高等学校应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不论何时发现,均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