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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报考简章
发布处室[自学考试处]  发布时间[2006-05-28 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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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简章
 
一、考试专业
  详见《2004年上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课程按排与时间安排表》
二、报考条件
1、凡属于中华任命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我省的自学考试。
2、部门委托开考的专业,除了“公安管理”(本、专科)专业以外,其他专业,系统以外的考生也可到部门报考。
3、报名参加 本科各专业论文答辩或毕业综合考核的考生,必须是取的所报本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
4、病残者可选择适于自己身体状况的专业报考。
5、一考试作弊被停考者,尚未超过限制期限者不的报考。
三、报名方法
1、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或户口本(未成年人使用)到市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制定的报名点报名。报考委托开考专业的学生到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报名。非首次报名者必须持自学考试准考证报名。
2、按照全国考办开发的新的考务考籍管理系统的要求,今后每次自学考试报名期间,都将为首次报名的新考生和已持有准考证好但尚未摄像的报考考生摄像建立电子档案。因此,这部分考生报考应亲自前往办理报考手续,不要委托他人代办。
3、考生可分别报考高等教育专科、本科段各专业,也可同时报考专科和本科段,但毕业时必须先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才能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同时去的本、专科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应考者,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各类高校专科(或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必须持本人结业证书院建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报考(或毕业时提供),其中公安管理、中医、英语、音乐、等四个专业的考生,须加试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得加考课程(详情可以询问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
4、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均可按规定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办理课程免考的考生,必须取得一科以上合格成绩。办理免考课程手续的时间,有考生所在师自考办向考生公布。
5、银户口迁移或工作变更需要转移到外省的应考者,须持市考试院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处局的转考材料到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办理转考手续。省内各市间不需办理转考手续,准考证可跨市全省通用,考生可耻准考证在新的就考地报考。
6、新的考务考籍管理系统才籍考省信息时,不允许一个考生持有两个及其以上准考证号,即要求“一生一证一号”,一个考生只能有一个准考证、一个准考证号码。一个准考证,即可报专科、本科各专业的开考课程。因此在籍考生吃有两个及其以上准考证者,请与所在地市级自考办联系,确定一个今后继续使用的准考证。
7、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考生,必须有归口的各市业务部门负责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集体报名,未经委托开考部门报名不予办理毕业手续。考生在报考委托开考专业课程的同时,亦可报考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课程。
8、考生分课程报考,每报考一门课程需缴纳报名费、考务费17元。报考委托开考专业课程的报考费,由委托开考部门向考生公布。上述各项收费,缺考者一律不退。
四、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03年12月8日至15日
报名期间,各报考点同时办理预订各专业课程的大纲、教材和辅导材料以及2004年上半年《河北自学考试》杂志(月刊)。《河北自学考试》杂志通过有居全国发行,考生也可到当地邮局订阅。
五、考试
1、各专业课程的考试由市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入场考试。无身份证者,有考生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张贴本人照片的证明信。
2、实践性环节考核由主考学校承担。具体选题或考核时间有主考院校确定
3、考生考试及格的课程发给课程合格证书(凭课程合格证书办理毕业手续),不及格者可参加该门课程下次考试。考试成绩有各市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到考生本人。考分不公布,不查卷。
4、报考本科各专业的考生,如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参加由省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者,可免试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课程重的公共英语课程(须办理免考手续)
5、有关专业的课程选考情况,请参阅《自学考试指南》一书或向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询问。
6、应考者参加考试的时间(包括必要的途径往返时间)由单位放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6]冀政办函字第186号文《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各机关、单位对持有单科合格证书的考生,凭参加当次考试的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还应该给与考前复习假5-10天,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适用与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